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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解读㉘︱转委托代理(内附有奖问答)

2017-09-27 章樑 法眼看天下

再过三天,《民法总则》就将施行。本号搞个小活动。在10月1日前回答对下列问题者,有机会获得《民法总则(批注本+对照表+沿革表)》纸质版一份。

1、批注本共前后修改了几稿?

2、批注本共有多少个注释?约多少字(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)?

3、批注本共引用了多少种《民法总则》书籍?

4、民法总则资料正文共几页?

奖品共五份,获奖者按答对题目多少排序,答对数相同的以时间在先者为先。答案和获奖名单在活动结束后公布,奖品将在国庆假期结束后寄出。欢迎参与,欢迎转发。


第一百六十九条[章樑1] 【转委托代理】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,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。

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,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,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。[章樑2] 

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,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[章樑3],但是在紧急情况[章樑4]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[章樑5]。


 [章樑1]学界通说认为,法定代理人也可选任复代理人。

个人认为,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委托第三人的,应视为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,不适用本条的规则。理由如下:

1、法定代理的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,法律上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,无法进行同意或者追认;

2、法定代理人委托第三人情形下,也无适用本条第2款的可能,因为被代理人不存在直接指示的可能,其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由法定代理人行使;

3、法定代理是基于亲权、监护权、财产代管、清算等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,并非基于其相应专业能力,对于专业性的事项限定仅在紧急情况下方能委托第三人,有违法定代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立法目的。


法律明确不得转委托的情形:《旅游法》第74条第1款

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,为其代订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游览、娱乐等旅游服务,收取代办费用的,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。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,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[章樑2]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〉条文理解与适用》(沈德咏主编,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)认为,《民通意见》第81条仍可继续适用。(P1115)

本人认为,81条已无适用余地。本款已明确代理人的责任,表明复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构成代理关系。如果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,基于代理行为后果由本人承受,第三人应向本人要求赔偿,本人赔偿后依本款对代理人享有追偿权。代理人不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复代理人不承担责任。


[章樑3]如果复代理人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复代理人,由本代理人直接向相对人承担;如果未表明复代理人身份,则由复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,本代理人不直接承担。


[章樑4]由于急病、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,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,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,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,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(《民通意见》第80条)


[章樑5]仍应承担前款规定的选任、指示责任。


回顾:


民法总则解读①︱民法的渊源


民法总则解读②︱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


民法总则解读③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④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⑤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


民法总则解读⑥︱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


民法总则解读⑦︱监护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⑧︱遗嘱监护、协议监护、公职监护、意定监护


民法总则解读⑨︱监护人资格的取消与恢复


民法总则解读⑩︱宣告失踪及撤销


民法总则解读⑪︱财产代管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⑫︱宣告死亡及撤销


民法总则解读⑬︱死亡宣告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


民法总则解读⑭︱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

民法总则解读 ⑮︱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


民法总则解读⑯︱法人的住所


民法总则解读⑰︱法人的清算


民法总则解读⑱︱法人设立人责任


民法总则解读⑲︱非法人组织


民法总则解读⑳︱个人信息保护


民法总则解读㉑︱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、成立、形式和生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㉒︱意思表示的生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㉓︱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㉔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


民法总则解读㉕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的溯及力及法律后果


民法总则解读㉖︱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


民法总则解读㉗︱委托代理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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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解释四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对照表


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(第十二批)的决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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